自产品用于辅助消耗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34:25
将我公司自产的产品用于生产车间的辅助消耗,这种情况应视同销售吗?
哪一年文件有何规定?如何处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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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视同销售项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自产品用于辅助消耗是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过程中的物料消耗,并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因此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而做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视同销售。

借:制造费用

贷:主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主本
贷:产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