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54:07
甲一大清早与其妻子吵架,之后满怀怒气地去上班。由于早上雾大,而路上有一处施工。但施工队伍前一晚没有设置路障,而甲不小心掉进坑里,摔断了腿并昏迷了。但路过的乙见到,把他扶上手推车,送他到医院。但在路上遇到其债主丙。纠缠了一个小时,乙才劝服了丙。到了医院,那值班医生由于睡眠不足,对甲只做了简单的诊断就不管了。而甲因为骨折导致动脉出血,失血过多而不治。
请问这是谁应该负法律责任呢?

首先,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中有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果关系具有时间的顺序性。不管其他的因素,对甲的死亡造成直接的影响的是付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值班医生,其危害行为跟结果有直接关系,所以医生要负法律责任,其他的不负

施工队负主要责任。因为甲的伤害是由施工队的违章施工造成的。法律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与结果的发生有一般的前因后果联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评价标准是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到的。
该案例中,甲与其妻子吵架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预见到死亡的结果,乙的救护行为中出现了债主丙的阻隔,耽误了时间,这也是一般所不能预见的。这都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医生的行为,如果能证明其有违职业操守,甚至违反法律的话,则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