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林权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27:39

现有集体林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四项内容,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政策”(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涉及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集体林权制度远比一般财产权复杂。”中国林业科学院研究员陈幸良认为,林地为集体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林木处分权又受到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林地管理制度等政策性制约,使得“林权关系成为一项政策性束权的集合”——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收益权也易受侵犯。

明晰产权是这一轮林改的核心内容。调研报告主张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改革形式和方式,建立林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林权动态管理制度。

江西在试点中提出了三种明晰产权的方法:一是均山,能够分山到户的全部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二是均股,不能或不宜分山到户的,维持集体统一经营,但须将股权分到户,收益按股分红;三是均利,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流转收益拿出70%以上按人口均分到户。

福建方面则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分类处理: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实行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依赖性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给企业或大户经营,通过二次分配,保证村民实现货币形式的“耕者有其山”。

陈幸良建议通过《物权法》规范林地承包权的法律制度,给予林地承包权完整的法律保护。

按照他的构想,林改后,个人对自留山将拥有永久林地使用权,对责任山拥有长期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仅保有名义上的所有权;私有林和物权化的林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自由处置。“国家政策不能规定侵权性的限制性条款,干涉所有者的经营行为。”

政策调整

陈所指的侵权限制性条款集中在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方面。

国家林业局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健全的林权流转政策、法规,一些地方出现了山林归大户、流转价格偏低、权力寻租等问题。

调查报告称,“林改后,随着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