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几种中世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体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20:13

一、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

公元843年, 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 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1.这一时期, 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

(1)《萨克森法典》

(2)《士瓦本法典》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

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 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这种继受日渐广泛。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他们根据《学说汇纂》 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国中央议会以帝国名义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共179条。它无次序地列举了犯罪和对犯罪行为的各种惩罚,以刑罚异常残酷为特色。它被作为范本予以推行,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它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刑法的特点。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巴伐利亚于1751年率先编纂了刑法典,之后,又制定了诉讼法典和民法典,其他各邦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