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4:10:53
法律中好象有条款规定:如果是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死亡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那么真实的案例中,有没有刑事案件提出死亡赔偿金,并且胜诉的案件呢?如果有,请提供几个,谢谢!

刑事案件中,法院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但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应当并且会依法予以支持。

李三军故意伤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12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男,43岁(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川县,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王家屯行政村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惠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刘洪章,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三军,男,20岁(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延安市,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冯家坪乡刘家沟村农民,住该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玉和,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三军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诉讼代理人刘洪章、被告人李三军及其辩护人董玉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国清要求被告人李三军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7 200元、丧葬费人民币16 4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10 300元、交通费人民币8424元、住宿费人民币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民事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李三军在本市朝阳区呼家楼悦阳家常菜饭店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同宿舍的惠龙(男,20岁)发生争执并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