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应纳税调整,特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53:10
例如,我公司07年的研究开发支出总共是500万,资本化支出300万,07年12月确认了300的无形资产,10年摊销,年底,税法按150%加计扣除抵税,请问当期应纳税额如何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何计算和调账??要具体的计算过程,谢谢!
我的理解:费用化的200,可以按200*1.5=300来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按300/10/12*1*1.5=3.75。期末的纳税抵扣是300+3.75,实际上账上已经做的是费用化是200+摊销的300/10/12*1,两者的差是应调整的,请问我那里理解错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计算:200+100=300万元
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
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
补充:你错的是把账面处理和税务处理搞混了,应分开来处理,做帐时按会计制度,不用想差异;报税时按税法,算好差异额再做纳税调整。只要你计提税金时按照税法计提就是了,或者根本不计提税金,到缴税时才直接列支。

你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无形资产扣除按450万元10年摊销来计算就可以了,不需要做账务处理,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与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比较,多退少补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为500-300=200万元;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总支出,即无形资产原值300万元。上述两项支出均可按入损益的150%加计扣除抵税。
其中:当期费用化部分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200*150%=300万元,即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