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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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先民自远古时就居住于雅鲁藏布江中游两岸,6世纪山南雅隆部落首领,成为当地诸部的领袖,号称“赞普”(王),建成自称为“博”的奴隶制王朝。7世纪初,赞普松赞干布统一整个西藏地区,定都逻娑(今拉萨),在汉文史籍中称为“吐蕃”。 吐蕃建政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入9世纪后半期,吐蕃王室分裂,藏族地区出现长期分裂割据局面。到了元朝,政府把藏族地区的分裂局面统一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在中央设宣政院,管理藏族地区事物。这是中央在西藏设官建制的开始。明朝承袭元朝管理制度。清朝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置理藩院,并任命驻藏大臣,会同地方办理西藏事物。公元641年赞普松赞干布与唐朝的文成公主联姻,被唐封为驸马都尉西海郡王。公元71O年,犀德祖赞又与唐朝的金城公主联姻,由于与东部中原地带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使西藏社会逐步有了很大发展。元朝把藏族地区置于中央王朝统一治理之下,设置由中央管理的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部藏族地区。明朝也设置了行都指挥使司等地方行政机构。清朝,在中央设置理藩院,管理西藏、蒙古等地事务。对西藏地区正式册封达赖喇嘛(1653年)和班禅额尔德尼(1713年),设立西藏地方政府“噶厦”(1751年),并任命驻藏大臣(1728年)。历届民国政府也在中央设立了管理蒙藏事务的专门机构。1934年,国民党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专门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建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处,1965年正式建立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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