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生手册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53:36
有关不违反规定纪律这方面的

第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和缴纳学习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自习、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等,实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予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学生活动,如公益劳动、形势政策教育课、社会实践等,按实际学时计算;早操、早自习按每次 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实际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松花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室出具的证明,并夹在二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一周(含一周)以上或离校病休者,有主管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批准。

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本人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学生处批准,三日以上由主管学生管理副校长批准,市价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续假,应当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医院证明、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生处存档备查,学期内学生病假累计不能超过四十天,事假累计一般不能超过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