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谢谢各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1:05:40
我与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合同,上面有写明时间。但下面还有一句是:“如合同到期,双方没有书面终止合同,本合同自然续签。”第二年没有重签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如果具有法律效益,那么我在没有提前通知单位的情况下辞职,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呢?请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帮忙,我很急,实在不想在工作了~~!!谢谢了`~~~
我是2007年1月30日签定的合同时间写明到2008年1月30日,但后面又写本合同自然续签,那么这个合同是否应按2008年1月1日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来执行。

你如果要辞职就一定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你可能要付更大的责任。
个人认为你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按道理说合同终止的时候是不需要书面形式的,可是你的合同既然这样约定可能就是有效的。
所以你现在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如果你的辞职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什么损失的,你就不用负赔偿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