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8:44:14
甲在闹市用手枪射杀仇敌乙,第一枪没有击中,其在可以继续射杀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射击,对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我感觉这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乙的死亡。但是其是不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但是不是因为射杀行为,因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是114条到139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甲在闹市射杀的行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但是其主动“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是危害公共安全,但是由于甲是“主动停止射击”,属于犯罪中止

很明显的 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