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利贷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50:24
A和B是合伙放高利贷的,也只是口头协议,A是专门提供现金,B是具体操作放的事,B利用假借条从A那里拿了钱,在A处也留下条子,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
假条上写的是C借了多少钱,其实这个C根本就没有借过钱
如果换个思路,高利贷是B着手放的,A仅提供现金拿利润,这也是达成了诈骗罪吗?是否可以借贷关系来处理?

B用假借条从A那里借钱,如果不还钱,那就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当然构成诈骗害罪.
如果换个思路,高利贷是B着手放的,A仅提供现金拿利润,那就要A认可这一点,才不构成诈骗罪。
以借贷关系来处理的话,法律是不支持高利贷的。

  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有些放高利贷的催讨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恐吓、殴打等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绝对构成诈骗!

可以补充一点吗?B的假借条上有写什么?

首先高利贷案件应该现在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利率,就好说了,至少借贷关系很明确,A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追偿债务,至于嫁接条的问题,不知道你的证据是否确凿,如果仅仅是你看了一眼或者他跟你说了说这种情况就不大可能立案了

如果B用假借条从A那里拿到了钱就跑了,那么构成诈骗罪.
如果B按期还了钱,那就无所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