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期间被高校录取是否要赔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4:11:02
本人2005年硕士毕业后,(2005年8月)与湖北一高等院校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为5年,提供一定安家费,现在已经工作近3年,由于近期考上博士,并想脱产学习,需解除劳动合同.
按聘用合同书上双方约定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视不满期限长短应承担违约金给付责任(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标准为每年20000元(含安家费).
我的疑问:

1.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现在解除应按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处理不?<<劳动合同法>>的附录中没说清楚?

2.我与单位不存在出资培训问题,按现行<劳动合同法>,应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3.升学是否算正当理由,而且合同中也没有说在聘期内严禁或不准考博士.

请高人指点! 急!!!!

一、考博(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你的权利,学校无权剥夺,哪怕是用那些无效的合同条款也无法限制你求学的理想。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竞业限制(限制期内学校应按月给你竞业限制补偿,若无则不存在竞业限制)和正规培训(有第三方培训机构正规发票)之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安家费当然不在这2种之列。

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该法第26条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你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四、提前30天写辞职书面通知,30天后正式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学校非法扣压你的档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吧。

祝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