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样收养四川这次受灾的孩子?有何规定和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09:06
看到在受灾中的孩子,无家可归,流离失所,有的失去双亲,真的很可怜和心痛.因此我想尽我的一点微薄能力给他们其中的一个家的感觉,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上慈善会,不过它不会让人领养,只能让你抚养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1、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

2、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3、送养人(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一是其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其抚养的孤儿);(2)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第一种情况是孤儿的监护人,第二种情况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都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第二种情况是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4、收养当事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5、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

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登记:

1、经过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一般刊登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震后孤儿不受此限制,有相关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