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民主自治实践的核心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51:32

"村民自治"的含义包涵四个方面:民主选举,即直选;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民主管理,通过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变革农村管理体制。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转变为现在成立乡政府、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管理体制,这一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首先,最大的变革就是民主。过去干部是任命制,现在是选举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变革。再一个就是对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也带来一种新的变革,过去是上下级的关系,现在就成为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去办,农民自己的幸福由农民自己来决定,不是像过去那样靠乡政府来包办。第三,创造出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以前干部任命都由上面说了算,人才出不来,现在实行直选,各种人才都有了施展的空间。第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村民自治,落实四个民主,把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农村得以体现,过去行政命令、简单粗暴的方式引起农民的反感,现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使群众真正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农村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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