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6:23:09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
  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
  的历史遗留问题,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的要求,2005年底,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以对职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并轨人员及时予以帮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为帮助中央管理企业妥善解决好并轨后遗留问题,按照“保老、扶中、促青”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方式继续给予适当支持。补助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认定以2003、2004、2005年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补助期限暂定到2007年底。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