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精神病”证明的话,过失伤害致死可以判轻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3:30:09
他们一共是3个人,其中一个人先打架的,本来应该结束了,但死者又返回来,我男朋友连同另一个人才帮忙一起打,但我男朋友动刀了,尸检报告说刀伤致死!现在说法应该是“过失伤人致死”!
我想知道,如果我男朋友有“精神病”证明的话,能不能从轻啊?
(他脑子受过撞击,曾经有些精神分裂,但为了工作,没有办理“精神分裂证”)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服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你男朋友明知用刀会致人重伤或死亡,就不是过失了,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按你说的情况,就算你男朋友证实有间歇性精神病,他的到轻判的可能小一点。因为你说“他们一共是3个人,其中一个人先打架的,本来应该结束了,但死者又返回来,我男朋友连同另一个人才帮忙一起打,但我男朋友动刀了”。这个帮忙二字本人看觉得是正常人才叫帮忙,如果是精神病人可能不会去帮忙,去打人可能是因为一时失控或者贪玩。所以我觉得法官会觉得他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

mei没有证明 是不行的

可以申请鉴定啊,如果真是被证明有精神病,当然有可能被轻判。但是还要证明打架时精神病发作才行

那得证明他在打人时精神病正在发病中,已丧失辨别能力才行。

是不是要法医鉴定才行的,不是你搞张证明就行了

“曾经有些精神分裂”。已经很难证明有精神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