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四个条文更详细的解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3:20:12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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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新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其中四个条文,希望对此有专业或有执行过其事例的专家提供更进一步的解说,但不一定四个条文都齐全也可是各别的。特别是第九十条其怎是否500万以内全免或还得征营所税,另将取得的企业所得再分配到股东所得,那还是得交纳个人所得吧,有否更有利的整体性税务筹划方案。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是指在国外实际交纳的税款,国外的享收的退税等优惠要在已纳税款中扣除。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条主要是计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是指分国家计算不分收入项目。一个国家的税率如高于我国的税率,则按不超过应在我国纳税税率计算应抵扣税额,否则就会造成在他国纳税在我国退税,低于我国税率要补交税款。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本条是指在国外税率高于中国当年未得到抵扣,可以在该国取得收入以后五年抵扣,如该国以后得到税率优惠,低于我国税率,则可抵扣。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00万以下免征,600 则100按减半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客,
至于最后一个疑问,据说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确有重复征所得税问题。

1、 理解该条时,应注意到本条立法的目的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属地划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而做为一个企业,同一笔经济业务,有可能既在中国缴纳了税款,又在国外缴纳了税款,这样就存在了在两国之间重复纳税的问题,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设立了本条,该条规定对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抵免。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