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地震发生后 朝廷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8:59:01
会进行挖掘救援吗?具体是怎样的?

明代的备荒与赈灾(一)
摘自《明代县政研究》(作者:何朝晖)

1. 预备仓

预备仓是明代所独有的制度。前代地方政府管营的,多为常平仓,其主要功能是调节、平抑谷价,兼有灾荒救济功能。而明代预备仓,有前代常平仓遗意,但又略有不同,以救济灾荒为重要目的,“支给官钞和籴”。

洪武元年,太祖命湖部尚书杨思义令天下立预备仓,以防水旱。各州县分别于东、南、西、北设预备仓四所,于居民从集之处置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

预备仓之规制,一般分为门楼或前厅与仓廒两部分。

预备仓赈济方法,为常年籴谷储备,荒年放赈于民,俟秋成抵斗还官。

预备仓由政府建立,初期从民间选派老人管理。明中期革去所设仓官,改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

预备仓之政,明初以后不久即多有废弛。于谦巡抚河南、山西,曾振作预备仓之政。周忱巡抚江南,为弥补预备仓之废弛,别立济农仓,成为当时的榜样。

明初以后预备仓的废弛,除了地方官吏不用心之外,地方财政状况紧张是一大原因。(因为),洪武以后中央不再出钞用于地方预备仓建设,而且对地方的索取有增无已,地方政府的各项开支也在不断增加,已无多少库存粮钱用于预备仓,因而令预备仓之积储出现问题。

为了督促地方官建设预备仓,明中期开始朝廷对州县预备仓积储规定限额。弘治时定预备仓积谷标准,以完成好坏作为州县官奖惩的依据。弘治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务要积粮一万五千石。。。。。。每三年一次盘查,有司少三分者,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满降用”。
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地方官为达到朝廷规定的积谷数额,不得不广开渠道,多方设法筹集仓粮。中期以后预备仓积储主要来自赃赎与劝捐。与之相应,朝廷也颁布了各种相关规定。政府屡次申令不需将赃罚、纸赎作别项花销,须用于备赈。罚赎及积谷数额,州县每月都须上报。“州县上中下不等,每年各有月报。数额多者数百金,极少也百余金。一半春夏积银,一半秋冬积谷。凡州县之可以罚人银谷者,皆为朝廷有备赈之政。额定月报,故可因之罚人也。”为劝奖捐输,政府规定,“凡民愿纳谷者,或赐奖敕为义民,或充吏,或给冠带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