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8:53:31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刘某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原由其子继承的2间房屋已卖给了余某,对此2间房屋
选项:
a、刘某有权要求余某返还房屋
b、刘某无权要求余某返还房屋,但刘子应把卖房款返还刘某
c、刘某有权要求刘子将卖房款退还回返还房屋
d、刘某既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也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出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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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王某刚满16岁时,即自初中辍学进入了其父亲所在的工厂当临时工,每月收入300多元,除交给父母一部分作为生活费外,其余全都积攒下来,不到1年时间就有了1000多元的积蓄。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自作主张买了一套西服,花了近1000元,由于父母反对,王某决定向商场退货,但商场不同意退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商店应否退货
选项:
a、王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商场应当退货
b、王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有权退货
c、王某的行为是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王某有权要求退货
d、王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商店有权不予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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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5
内容:
甲将走失山羊一只领回家中饲养,两个月后以60元卖给乙。乙在回家途中,羊被主任丙认出,向乙索讨,两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民法规定
选项:
a、山羊归丙,甲退还乙60元,丙付给甲两个月的饲养费
b、山羊归丙,丙付给乙60元
c、乙将山羊退还给甲,并向甲索还6

第一题 B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有效。但是在本案例中,余某是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还有政府机关的公信力,这种情况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在现实中也存在过相似案例,而且购买房产的人是用全部的积蓄包括原来住房的价款买下唯一为了居住的房子,貌似是一对母女。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房价一涨再涨,那对母女拿回原来的购房款也不足以购买房子居住了,那这对母女就必须去住大街了,这显然是有违法律公平原则的。)另外,楼上的请分清楚下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的不同。不过,对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争议,据说各个地区类似的情况的判决也不同。主要是看法官考虑的是交易安全还是被宣告死亡者的所有权问题了。

  第二题 D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题 A 甲是无因管理,对羊是无权处理;乙是善意取得。

  第四题 D 这个不用解释了吧!~

  第五题 C 这道题目我的意见和楼上一样,他已经回答的很全面了,实在没什么补充。

1、A。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且宣告死亡后,其子只是刘某的财产代管人。
2、D。
3、A。
4、D。
5、C。注:这道题有毛病,出题者不严密。用排除法选的。
长子有继承权,这没什么说的。
次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其子和其妻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后面又说次子妻子对何伯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法律规定亦应享有继承权。
三子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并不代表其尚失继承权,其犯罪如与继承人死亡无因果关系,那么三子就享有继承权。
女儿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与其是否远嫁无关。
私生女亦享有继承权。其私生女只对何伯宏享有继承权。
干女儿,这个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这个干女儿的情况没明详细说明,不好判断。何伯宏与干女儿的关系没有介绍,如有收养关系的话,形成抚养关系的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