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昌是干什么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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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罗玉昌、余文莉、余建波。
    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世银,该局局长。
    第三人余起勇、余起秀、余洋。
    余大凡,1912年12月4日出生,1997年11月15日死亡,先后有女余起秀,子余起福(1985年9月12日死亡),子余起高(1982年9月2日死亡),子余起勇。余起福与罗玉昌有女余文莉、子余建波。余起高有子余洋。
    1986年3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出宜府发(1986)第25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土地登记和发(换)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通知》。1987年5月,余大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居住的宜昌市璞宝街3号(原为55号)房屋产权人变更,并提交了署名为余起福的“建房申请书”及“自建房屋契纸”。被告在核实了房屋建筑面积及四至界墙后,认定余起福在建房时靠父亲供养,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审查意见“经查属实,属余大凡所有”。1987年9月9日,被告给余大凡颁发了宜房字第01461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知晓该情况后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均由余起勇持有管理。
    原告诉称:宜昌市璞宝街3号(原为55号)房屋产权人原系余起福、罗玉昌夫妇,被告于1987年9月9日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产权人变更登记为余大凡,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登记为余大凡所有的宜房字第01464号《房屋产权证》。
    被告辩称:余大凡提供的建房申请书、自建房屋契纸、土地状况、居委会及证人证言等证明,表明余起福系余大凡的长子,建房时余起福仅6岁,故可以认定该房屋系余大凡所有,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余起勇述称:宜昌市璞宝街3号(原为55号)房屋并非余起福所有,建房时余起福仅6岁,无力建房。契证登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