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19:46
迄至2000年底,辽宁省某市已正式依法设立的专业桑拿洗浴场所(企业)达200余家,另有宾馆、饭店兼营桑拿的百余家。但是,至九十年代以来,该市淡水供应紧张状况日趋突出。尤其是1999年、2000年,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几乎达到缺水一半的状况。为此,在全市工作中,解决供水问题上升到政府工作的首位。
因此,2001年,该市政府在3月21日作出了《关于取缔我市专业桑拿洗浴场所(企业)的决定》(市府发[2001]19号)。文件以水资源紧缺,保证市民生产、生活正常供水为由,决定于2001年4月1日起关闭全市所有专业桑拿洗浴场所200余家。文件要求该市公安、工商、水务、税务、环境、卫生等六部共同负责,于3月31日前执行完毕。该六部门从3月23日至29日,共用一周时间,以六部门名义,采用盖有六部门公章的封条将200余家专业桑拿洗浴场所全部强行关闭。引起广大桑拿业主的不满和投诉。

问:本案中的行政行为时什么?是否成立及有效?

请详细分析一下。谢谢。

呵呵,我来看看,不一定对吧..
  1,2001年,该市政府在3月21日作出了《关于取缔我市专业桑拿洗浴场所(企业)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这是是政府作出的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特定的行为,仍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取缔桑拿是特定的事,虽然针对不特定的企业.(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的事不特定的人做出的.要同时满足条件)

  2,"该六部门从3月23日至29日,共用一周时间,以六部门名义,采用盖有六部门公章的封条将200余家专业桑拿洗浴场所全部强行关闭。"
  这样的行为也是六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许可撤回行为.
  因为这本是依法合法的取得了企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因为严重缺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决定撤回行政许可.而不是吊销营业执照,因为不是对违法的处罚.
  所以这样的情况,是要给桑拿企业一定的补偿的,因为损害了他们的财产.

  3,再看,他们是否有权做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呢?
  行政许可的撤销可以是许可决定机关和上级机关,所以题目中,只有工商局有权进行查封.本人觉得公安局也可以吧,因为他的职能保证了执行的进行.其他四个是没有查封权限的.

  4.上述两种行为的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明显违法,看关于企业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是规定在相关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等等法律之中的是否赋予市政府,和六部门作出此项决定的.
  如果明显违法,没有根据就是无效,
  如果一般违法,就是可撤消,
  如果是合法的,自然是有效的.

  5,对上述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上诉,可复议,属于复议选择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