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掉入修路挖的坑里费用承担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7:47:54
夜间,李某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无护栏,未挂红灯),导致车坏人伤.经调查,某公司负责人在开工时曾要求工人设立危险标志,但由于施工单位疏忽,没设立危险标志.李某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施工单位先行赔偿 后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施工单位疏忽,没设立危险标志。很明显过错在对方,当然要对方来赔偿

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向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由责任单位向施工方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