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试题,请教各位老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15:30
1.从证券监管的角度看,保护投资者有两类方式,一是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二是通过对上市进行实质性审查。您认为中国应该用那种方式较好?并解释为什么。
2.国内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获取高薪是目前公司治理的一个热门话题。如果您认为这种薪酬机制有问题,那么从法律上您有什么解决问题的建议?
回答一道也可以,有急用!

1.答: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注册制指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一般来说,成熟市场(如美国)注册制比较普遍。注册制所要求市场的发行方、投资方和中介机构需要有比较高度的自律性和业务操作规范性。
我国股票发行管理目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还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
采取政府主导型的临管模式原因就在于我国是传统计划经济国家,政府对经济有管理经验与能力。虽然,我国经济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计划经济的痕迹还是相当明显。计划经济的特点在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地直接的、具体的、全面的。在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的基础上,虽然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只要有政府的行政管理,经济就可以发展下去。证券法在制定的时候,虽然是法律,但是,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还是不可少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从立法到司法,还处于行政主导的法治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法律在行政的基础之上运行:从立法方面说,法律可以规定得比较原则,因为行政规章可以在操作阶段弥补;从司法方面说,法院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清之时,较少从法理去推断,而是向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根据行政部门的具体规章来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2.答:高管的高薪激励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在打破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吃大锅饭的弊端后,企业越来越重视以薪酬及股权的激励来吸纳高级管理人才,让为企业及股东作出巨大贡献的企业高管获取高额回报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的高管不能为企业带来突出的效益,却享受了与成绩完全不符的高收益,那么这就不能称之为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特别是企业业绩亏损,投资者没有得到分文分红回报,企业的高管却在所谓的企业薪酬激励机制下获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其本身薪酬制定的标准就值得质疑。所以说这种薪酬机制是有其局限性的。
任何一个企业对高管的薪酬管理,一定要树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薪酬理念,必须建立完善的“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