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1:01:48
还是那个老问题,请专业人员帮我认真分析我该获得多少的赔偿金.
实际案例:
1.我于06年7月在该公司上班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仅有养老保险.
2.07年年底因为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法人代表变化,但公司主体未变.
3.如果我在08年6月,也就是新劳动法颁布半年时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付,我该得到哪些具体的补偿呢?
请一定明细点,我本人估计的是08年1月-08年6月的半年工资(因为是从08年开始计算赔付,赔付的是两倍工资,但我已经拿了一倍了),假如我本来的工资是2000,那么公司就该赔付我2000*6=12,000元,对吗?那另外08年以前的那一年多时间公司还该赔偿我吗?
4.还有个关键问题,我如果炒老板和老板炒我有区别吗?还会这样赔付吗?
我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所谓的工资是指所有的收入还是纯的工资?因为收入一般都大于等于工资,而且万一公司和我计算的时候可以给我下一个工资仅几百元,而其他什么乱七八糟的补贴什么的加起来就高了啊.

1、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其中包括第一个月。也就是说公司应该支付你12000元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纯工资,包括各种补贴之后的工资。奖金不算,提成不算。

2、新法颁布之前的关系不受新法管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来主张赔偿。

3、如果你主动辞职,这些赔偿仍然存在。如果你的辞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了,用人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新法颁布以后你已经工作六个月了,那么单位还得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你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你之前的实际工资。

4、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如果有违反相关法律,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得支付赔偿:即你经济补偿的二倍。

故,公司给你的赔偿至少两个部分:一个是没有与你签定合同所应当支付的赔偿。二个是经济补偿。还有一个解除合同的赔偿得依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1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但有沿展期1个月 也就是说正式的赔偿是从2月1日起开始 如果你的单位一直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 则应赔偿你2000*5=10000元
2 2008年1月前为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不能主张赔偿
3 不存在谁炒谁的问题了 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解除 提前30向单位申请 对方同意后 无须赔偿
如果单位解除 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违规之类) 并且需要通知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未答复 即使单位认为通知到了 合同也认为没有解除 可要求赔偿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 无特殊原因 单位应当续签 除非劳动者不想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