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发现货损后, 如何更好的处理货物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34:30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将我司就一实际发生的案例,整理如下,供诸位参考。
  1. 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4. 索赔所需的单据
  (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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