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家里打顶层混凝土砸死人,我叔要陪多少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40:19
我叔家里建房子,打顶层混泥土。请了一个小型施工队,设备是施工队自带的。工钱是一次给一个包工头的。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很不幸他们自带的设备出了问题,从高空掉下一个桶子打死一个人。死者有41岁,现在死者家属天天到我叔家里闹事``请问哪个法律专家,能告诉我这场官司我叔要陪多少钱???

本案中,你叔叔和施工队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承揽合同,是指定作人(你叔叔)委托承揽人(施工队)完成一定工作成果(打顶层混泥土)的合同。
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承揽人(施工队)负责。你叔叔作为定作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当然,在本案中,可能会有争议的是,你叔叔和施工队之间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受害人可能会主张你叔叔是雇佣施工队进行施工的。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你叔叔就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雇佣和承揽的最大区别就是,施工的一方是否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作为主要义务。在本案中,如果施工队只要按照你叔叔指定进行干活,不论最后是不是真的完成顶层混泥土的工作成果,你叔叔都要付钱的,这样的关系就是雇佣。相反,施工队最后必须完成顶层混泥土工作的,也就是说最后会有一个具体的成果的,那就是承揽。我觉得,一般来说都是要施工队最后那出一个成果的。所以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承揽合同。你叔叔原则上不需要负责。

在这起事故中,施工队的工头承担主要责任,你叔叔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如下:
1、你的叔叔与施工队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既然是承包合同关系,那么,你叔叔与施工队的工人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队的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工人出了事故,他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包工程要有相应的资质,一般的施工队是没有资质的,你叔叔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建立承包合同关系,说明你叔叔是有过错的,他应该承担这方面的过错责任。
3、还有个问题需要搞明白,施工队的包工头是否有盈利,也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的全体工人(包括包工头)是平分这个承包款,包工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享有工人工资以外的剩余价值,那么,死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你叔叔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至于死亡补偿费,大约二十万左右吧,你叔叔应该承担10%至30%左右。
如果不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那就让死者家属起诉吧,法院能彻底的处理。

要按照当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来算,而且由于是他们自带的设备问题目,你叔叔应当承担小部分的责任或者不承担。

最好的方法,就让他们起诉你们吧,法院不会支持他多少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