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合同人员,现在合同到期了,不再续约。我工作四年多了,能够得到什么补偿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35:02

1、公司通知你不再续签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就将到期,单位的通知是迟了一些,提前30日也应该,但是那并不会为你带来多少补偿。合同到期后,如果对方没有续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应为不再与你继续签订合同,所以,对方的通知行为并非义务,若对方到期通知亦不为过。
2、朋友(请允许我这样称呼你)不要总想着劳动法的保护以及公司的补偿,如果你的贡献巨大,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才,我想单位万万不会放你走的,过去我国的体制决定了没有原则性错误就不会下岗,但那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体制模式,虽然适应当时的国情,但如今肯定不能够再适用了。
3、换个环境也好,新的劳动法出台后,关于补偿以及劳动者的保护将进一步完善,会有相应的措施的。但你的事情恰逢转型期,是会为改革做出一定的的牺牲的,但是朋友,为了将来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以及更加优越的工作环境,现阶段的阵痛很快会过去的,你能够预想到自己的将来的,对吧?
祝你好运

如果公司要求按照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与你续签合同,而你不同意续签,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公司应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您好,因为原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就要分为两段来计算,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的。

同意楼上观点!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是合同期满了不再续约,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不能得到任何补偿,除非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不属于适用的范围。具体法规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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