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改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4:05:39
乙方在2月份的时候通过银行汇款,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甲公司5万元(乙方没有收据,只有银行底单)。此后双方洽谈乙方申请甲方某区域代理的事情。双方约定可以先试销甲方产品。3至5月份期间乙方一共进货5次,且每次货款已结清。现乙方不愿再销售甲方产品,并要求退还当时的5万元。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甲方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关键是乙方当时打过去的5万元,是以什么名义打的。根据你的叙述来看,基本上5万元是后面取得代理权的对价。也就是说,花5万来买个代理权了。现在你要求解除这个区域代理协议,并返还这个5万元,从法律上讲,是合同解除的问题,不是不当得利的问题。
如果主张不当得利,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乙方当时为什么明知没有“给付原因”(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还有给甲方付款呢?法律上,对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的,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说白了,你明明知道自己没义务付钱的,还好付钱,那就是赠与了。所以,你选择不当得利起诉,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乙方5万就是买个代理权。所以还是从解除区域代理权协议的角度来,似乎好一点。当然,乙方还要举证他们之间如何约定的,这个也是关键。从你的叙述来看,这样的约定似乎是不明的。这样,乙方请求5万元的返还,非常困难。

不能,乙已经违约了,那5W不能退了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