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有关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5:57:37
1、司法解释是否包括在刑法体系之中?如果是,是属于哪一类,单行?或是什么?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什么意思?是说类似于紧急避险的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吗?
3、享有形式豁免权的外交代表犯了重罪,如杀人,最多只能限期出境吗?没有什么其他的惩罚措施?
4、外交代表因个人私事犯罪,或家庭暴力(双方都是外国人和一方是我国公民)也不能适用我国的刑法吗?
5、两国的刑法冲突了怎么办?如A国人在B国杀了A国人,或是A国人在B国杀了B国人,怎么解决?

1.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中的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体制是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市关于国家法律解释权的分配、运用和效力的限度,包括那些主体享有法律解释权、享有多大范围的法律解释权,以及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因此法律解释并不包括在某一单独的具体的法律体系之中,是对所有法律规定的解释。司法解释则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并不单指对刑法的解释。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罪刑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法轻重应但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是指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虽然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客观损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所以其行为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3.《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互相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中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

所以该给于犯杀人罪的享有豁免权的外交代表什么惩罚,也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不代表对于这样的外国人犯罪,我国一概不享有刑事管辖权,只是出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考虑而已。

外交途径主要是指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4.同上。与所犯罪行轻重无关。

5.我国的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