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2:26:37
1。在我国,是不是任何个人,组织,企业都可以组织捐款?比方说我想组织捐款,只要在大街上放个箱子就可以么?不需要注册什么的么?有没有相关法律去要求条件,和保证资金流向?
2。我如果捐款,我有没有权力公开所有捐款人的捐款情况,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个人和企业有没有权力去要求红十字会或者相关机构不公开捐款金额?
3。如果捐款当场没有媒体,而事后进行补拍,算不算是虚假新闻,或者有没有相关条文要求媒体进行注释?

对问题1:

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组织捐款的。根据2008年04月28日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捐赠的主体如下:

1.民政部门及各级政府所辖系统、单位。

该法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2.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3. 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对此,该法第二条还对募捐主体做了限制:“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对问题2:

该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此可以推断,如果要公开捐赠人信息的,原则上应经捐赠人同意。

对问题3:
似乎不算法律问题,也许新闻出版相关规则会有行业操作规范吧。如果报道属实,通常的理解新闻在性质上应不算虚假,至多可能要求报道方尽到适当说明义务。

  捐赠,是作为公共或慈善用途之赠与或捐献,目的有多种。捐赠是施恩,付出自己所有,例如金钱、物资、服务、身体器官、时间、名誉等,去赞助受惠者,例如慈善机构、弱势社群等。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具体捐款法律问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