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高难度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4:33:05
A公司是国内公司,B公司是境外注册的公司(与A并无关联)

A、B合资成立了子公司C

C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

现在D是A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现在如果D购买了B公司所拥有的C公司的所有股权。

相当于A公司与D公司(最终控制人是A,但是也是国外注册的公司)共同拥有C公司

那么C公司是否还是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呢?(虽然新的所得税法没有这个问题,但是它原来享受的是否要补呢?)

答案需要有相关法规的条文,出自哪一号文,哪一条
比较麻烦,请高手相助,如果满意会加分,虽然分不代表什么实际,起码代表我的感谢。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0多年前,这套所得税制度实际上给予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当时的中国改革大局未定,基础设施、市场条件、制度和政策环境等还不成熟,加上对外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在税收上让利,几乎是吸引外资的唯一选择。而内外双轨制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典型表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降低关税,放开市场准入,内企在不平等税负待遇上的压力倍增。内资企业不得不承受几倍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和外资企业竞争。正如楼上所列,可以看到我国原外资企业法仅对外商的出资比例、设立形式作了规定,但是对于可以来华作为外商投资的企业的具体资质并没有明确要求,换句话说,只要是在非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相对于我国就是外资企业,无论他的实质。曾经不少企业通过改变身份以套取优惠政策——“返程投资”即所谓的“假外资”。为了享受外资的待遇,国内商人在海外注册公司,摇身变为外资,再向国内投资,造成隐性的财政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据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行年度起计算。

按照你的情况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为止。

根据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款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明确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该文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19项中明确列示: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