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46:06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按风险转移规则,风险由乙承担,但乙却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那风险转移规则有何意义?
那乙能否得到补偿?

风险是由乙承担的。。。。但乙凭什么向丙承担责任哇?!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丙的损失应该由甲来承担的。。。。
况且,就算不看法律,从道德层面讲,明明是甲的过错,人家乙也是受害者,凭啥就他承担责任了?!
这个风险转移给乙,只是代表说,这个房屋烧毁了,乙没有向甲要求违约责任的权利了。。。。。这个就是风险转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