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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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湘公交管[2007]284号
  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项目标准 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07—2008)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
  采矿业 15605
  制造业 1702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
  建筑业 136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
  批发和零售业 17272
  住宿和餐饮业 14437
  金融业 25966
  房地产业 178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