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在线。单位遗失财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04:35:24
本案件涉及对象
A 单位
B 保安
C 保安主管
D 当事人
当事人与2008-5.17日上班时。在单位门口丢失电瓶车电池一块。
地点是保安主管指定放置地点。因为以前当事人要把车子放在单位大门里。保安主管不允许。并指定地点。口头承诺有保安看护。但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当事人上班期间不允许出门。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办法自己看护财物。
这事情是否建立里保管合同关系。
事发后。单位领导已经表明态度予以处理。所以没有报警。开会指责保安部需负一定责任。
现丢失。责任在于谁。 该怎么赔。 如果赔付过低。该找哪个部门来解决 如何解决?
补充: 丢了不至当事人一个人的物品。并且丢了其他员工的一辆价值不菲的自行车!如果处理结果不好,是否应该报案?然后在去上诉?

保安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过怎么叫保安赔呢?才拿了几个工资,我想公司会赔偿给你的吧!

保安主管 他个人问题
其实这事...大家都不想发生 2楼说的好 保安也不容易...看公司能赔点不 但以后怎么混?

保安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