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后抢劫共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12:52
案例一:甲乙相约盗窃,乙负责望风,甲负责入室盗窃。后甲被房主发现,遂与之揪打,甲使用暴力取得盗窃之物,并将房主打伤,乙知情依然继续望风。问:乙构成什么罪?是否是事后抢劫共犯?

案例二:甲乙两人相约入室盗窃,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寻找物品。甲在房间被发现,遂使用暴力与房主搏斗,打伤房主,乙知情,但没有动手依然继续在其所在房间盗窃。问:乙构成什么罪?是否是事后抢劫共犯???

专家说:“案例一中乙构成抢劫共犯,而案例二中乙却只是构成盗窃共犯。”

对此我有些不明白呀?

案例一中甲乙分工合作,乙望风,是有分工的共同犯罪。最开始甲盗窃,则乙为甲盗窃望风,后甲转为抢劫,则乙转为为甲抢劫望风。在此过程中甲的意思就是乙的意思,甲的行为就是以的行为(如果没有阻止的话)。所以构成抢劫共犯
案例二中甲乙各行其是,没有分工。甲打伤房主是个人行为,甲和乙只是对盗窃有共同故意,对打人没有。乙没有义务阻止甲打人。所以不是抢劫共犯。

我也不敢保证我的看法正确。 算是抛砖引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