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建室外场地归属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44:02
公建(居民楼一楼),业主购买或者租用公建之后,公建室外的场地业主有权处置吗?(比如作为停车场等)

国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面积。应该说,住宅区内所有产权人共同拥有住宅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公建设施。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中获取其他收益。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获得的大部分收入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

可以啊,民法通则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住宅区内所有业主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