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问题!!!高手解答~~~最好是律师!!!!!!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19:04
假如说 一个男同学和一个女同学关系非常好,但是两个人的关系很纯洁,只是天天逗得有点过分,但是老师把他们的过分行为告诉了女方家长,以致男方被女方家长造成人身伤害,请问:
1.如果老师说的是事实,请问老师该不该负责任?
2.如果老师说的有些不对,是添油加醋,或者说的无中生有,比如说 男女方没有搞对象,但老师在没有查证的情况下对女方家长说 2个人搞对象,如果是这样请问老师有没有责任?

请仔细回答,最好是专业人员回答,谢谢。 我会加分。

1、老师不承担人身伤害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老师的无中生有,造成名誉损失,可以要求其承担对名誉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至于要求的方式,可以使协商,也可以起诉。

女方家长侵权责任 在虚构实事情况下 教师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需要负部分责任

关于男同学被女方家长打伤,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案件,需要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无论老师与女方家长说的情况是否属实,老师也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该案件中老师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可能追究老师的责任。

如果你非得追究老师的责任的话,你可以告老师侵犯你的名誉权,但我感觉这方面的事,挺多被判老师赔礼道歉。
如起诉名誉权,要看该同学是否成年,成年的话可以直接起诉,如未成年的话,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起诉老师。

首先,男方被女方家长造成人身伤害,则可以报警,达到轻伤可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管老师说的是不是事实,则只是方法问题,对于女方家长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一,老师对于女方家长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因为责任方是人身伤害的施予者,也就是加害人即女方家长。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个人认为只有不是伤害较重还是协商解决的好。
第二,老师的责任可能只有侵犯名誉权的嫌疑,可以加以追究,但一般的就只会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