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48:45
此前,甲作曲、乙填词,共同创作抒情歌曲《初恋》,后面甲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格调的歌曲,与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一看盒带上署名为甲作曲、乙填词。甲又气又羞,去谴责乙,声称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乙辩称,原歌系合作,自己只改了填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了甲的上述要求。甲无柰,诉诸法院。
请问:乙这一行为是否侵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乙不够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