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阁楼房产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0:01:42
2002年下半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阁楼房地产证的说明或者是法律,里面规定以后的阁楼都不给予办理房地产证,只拥有使用权,但是之前的阁楼没有要求,所以都给办了,这部2002年出台的说明或者是法律叫什么名字?请问哪位高手能给予指点迷津?谢谢

随着阁楼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受宠,由阁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有鉴于此,阁楼的法律地位、权属认定、权属登记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也成为法律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房地产权属

房地产产权是指以房地产为标的的物权,产权是近年来在我国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但产权的具体涵义是什么,学术界有争议。一般认为产权有广、狭、中义之分。广义之产权,系指财产权;狭义之产权,单指所有权;中义之产权,介于二者之间,理论界多数人赞成将产权界定为物权。

我们通常将土地与房屋作为一个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土地为基础设施,土地权利一般指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和土地发展权等。我国尚无《物权法》,立法上承认土地和房屋上可分别设定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开发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一定时期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买断土地的使用权,无法行使物权。目前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成为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但我国法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主体一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年)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第6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一般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成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当然地享有占有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法律还阐明了房屋和土地一同处分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24条均规定了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地上建筑物,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由于土地和房屋存在主题一致性原则和一同处分原则,建议我市尽快将土地与房地产登记机关合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双轨登记、管理体制改为一家统管,将房地产证合一,彻底贯彻房地产权主体一致和房地产权一同转让原则。

■阁楼的权属登记

房地产登记是指专门的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