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执照后仍然使用公章达半年,违反了哪条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0:33:16
注销执照,但店铺一直在无照经营
治安处罚法中没找到,刑法中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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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属于公印,是要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肯定有法规
只是我找不到,找不到我也去派出所举报,公章是公安机关管理
举报信这样写:违反了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是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应接受工商所处罚。

进士出身八级您好,对您所提问题,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如下回答:

依照无照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此案中的公章继续使用问题,工商部门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所有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后,若需申请公章办理,执照副本后均有工商部门加盖的"已办理财务章"或者"已办理单位公章""已办理发票章"印章为标记.
在经营户注销营业执照时,以便循执照后印章标记,通知被注销户将所刻公章一并交由注销.
如被注销户继续使用公章则涉嫌诈骗.
可依照《刑法》第266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