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第7条与第10条矛盾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4:51:10
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投资单位宣称的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单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超过所宣称的部分,投资单位应视为 初始投资成本的回收。
第十条明确规定:投资单位在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所宣称的现金股利)的同时,还要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如若真的按第十条的规定,调整了账面价值的话,岂不是减少了初始投资成本?照这样下去,总有一天投资单位的初始投资成本要归零,被投资单位也就变成与投资单位 平起平坐或毫不相干的企业了吗?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详细解释!
满意答案 有嘉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请注意:第七条中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第八条中的“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字样,即题中所说的第七条内容是成本法下的有关规定,而题中所说的第十条内容是权益法下的有关规定,不要混淆了。

另外,投资企业是否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是依据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是依据其拥有的股权证(或股票)以及其他法律事实。所以,即使投资企业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零,也不会出现被投资企业不再为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