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29:29
我哥在厦门一建筑工地上打工,受伤了,医生鉴定:右拇环指电锯伤,环指伸肌腱断裂,右拇指侧指有动脉神经断裂.现在出院了,在疗养.包工头付了医药费,把收费单据拿走了.这肯定会影响以后的工作.
他没有合同,我想知道怎么获得相关赔偿,请知道的朋友给指个道.应该怎么找相关部门.身份证还在老板那,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证件建筑公司拒不提供,不盖章,手续不全,人家不会批准的,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
谁能介绍一下仲裁的过程?
建筑公司管理人员这样说:我们承认工伤,你这又达不到伤残级别.我们完全承担医疗费用,老板承担误工工资30%左右.
这样处理感觉非常不合理,难以接受啊
好心人帮忙,还有什么方法能讨个公道说法,万分感谢!!!

1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伤残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