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单选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36:41
丁某与被害人马某是某制衣公司的职工。一日,丁某与马某进行玩笑性质的打闹。因为对马某没完没了的玩笑感到讨厌,正在工作台上裁剪衣服的丁某随手拿起一把小剪刀向站在其身后一米远的马某投了过去,不料剪刀扎入了马某腹部,致使马某的脾脏破裂,送医院后马某的脾脏被摘除,法医鉴定为重伤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丁某的行为属于
A 意外事件 B 故意伤害罪 C 过失致人重伤罪 D 单纯的民事侵权】

2、从认识能力的角度分析,丁某对投掷剪刀扎伤马某的后果
A 应当预见但未能预见
B 应当预见也已经预见
C 应当预见也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D 可能预见但对后果如何不关心

3、以下不属于刑法中罪过的是
A 犯罪目的 B 犯罪的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犯罪的直接故意

4\如果丁某构成犯罪,就具体的罪过形式而言,丁某的罪过形式属于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直接故意 D 间接故意

5、如果定木构成犯罪 ,就主观心里态度而言,丁某对马某的伤害结果持
A 希望态度 B 反对态度 C 放任态度 D 侥幸态度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丁某的行为属于
  C 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丁某随手拿起一把小剪刀扔去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其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从认识能力的角度分析,丁某对投掷剪刀扎伤马某的后果
  A 应当预见但未能预见

  解释:同第一题,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司法考试

  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因此,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将这些主客观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3、以下不属于刑法中罪过的是
  A 犯罪目的

  解释:自己去翻翻书。

  4\如果丁某构成犯罪,就具体的罪过形式而言,丁某的罪过形式属于
  A、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释:参考上面。

  5、如果定丁构成犯罪 ,就主观心里态度而言,丁某对马某的伤害结果持

  这题本人认为是B 反对态度,以为如果按照楼上的选 C 放任态度,那就是间接故意了。

  就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而言,它们客观上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