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关于股份增发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59:46
关于股份增发稀释每股受益的问题?现在对增发是采用计算总股数:
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年末普通股数=发行在外普通股数*发行在外月数/12,那就算是在年末增发新股,怎么会稀释每股收益呢??
每股收益=利润/股本,新股发行后收到的股本在当年应该也可以产生收益吧!如果能有以前的收益率,那么应该不会影响每股收益啊!

楼主可提供详细一点的资料,比例是哪家公司,此话出自什么地方.

每股收益=利润/股本,既然利润不变,股本增加,当然稀释。
ps: 利润是公司经营所得到的利润,跟股票数量没关系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鼓动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一)分子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二)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