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就业协议,但是已经签定了聘用合同,想毁约怎么办?需要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08:36
我是2008应届毕业的,前段时间与一家医院达成协议,签署了聘用合同,合同从6月1日生效,规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3年,但是院方以协议书只有一份为由,暂时未签协议,待试用合格后再签协议。现在我找到更好的单位了,想取回协议书,不知道如何解除聘用合同,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为了保障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如下:

  1、 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 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学校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二、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 学校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9) 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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