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问,关于转换型抢劫,我认为法律的不妥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0:51:44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定罪,我认为法律有不妥之处,假如我盗窃财物被人发现,别人追我我就逃跑了,难道可以根据刑法263条,说我抗拒抓捕,说我是抢劫罪吗,即使罪名成立,我也认为是法律定罪不恰,难道没人发现就是盗窃,有人发现就是抢劫吗,希望专家给我个答复,谢谢

你所说的并不是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实施完毕以后,为帮助非共同犯罪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此暴力不包括脱逃暴力。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转化刑抢劫罪:刑法第269第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

抗拒抓捕是很严重的行为 涉及暴力 可能造成公民人身安全上的伤害
逃跑不是抗拒抓捕行为
另外 情节上对逃跑过程中发生的厮打会作出轻重评价 程度到达暴力、威胁等才算是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