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求两题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先谢谢各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48:00
案例分析(我试着做了下,不会做啊,偶是初学者)
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8月,该地连降暴雨。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答:环保局可以受理王某的请求
环保局应责令李某赔偿王某的损失,并对温度计厂污染环境做出处罚。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应按环保有关要求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2004年7月,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5。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此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运输公司交待卸车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⒈5万元的罚款,对丙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于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作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

关于第一题中的第二个小问我可以来回答一下。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因此李某的起诉是以环保局为被告的,是可能被受理的,而王某提起诉讼的被告是李某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其他的你再等别人回答吧,我不太清楚了,也不太好乱回答,我也是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