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2:15:42
一名员工A3月2日在某单位签订合同并开始工作,4月2 日领取薪酬1800元,4月29日领取薪酬2000元并终止合同走人,在5月29日该单位发放其它员工的工资时,该员工的的工资为-175元,说是代缴个税,并要求A交回,问:这是为什么?
我的问题重点是,4月2日领取的是3月份的薪酬,4月29日领取的是4月份的薪酬,而该单位财务是以每月1日至月末为时间段统计薪酬,他们认为是这两笔款均为A员工4月份的薪酬,所以要合并纳税,纳税额应为155元。我的问题是A要不要纳税,并请提供各税法律条款支持。

按2000元起征点,不应交税

5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员工的工资是1800+2000=3800
(3800-2000)*10%-25=155
所以该员工应交15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175元,

附计算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如果本月工资超过2000剩下的部分要交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是1800要交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