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运输农产品有什么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9:04:00

浙江省早在2005年就规定:“装运鲜活农产品的挂本省牌照的货运车辆(含冷链、藏车),凭农业或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或鲜活农产品(指不执行检疫的生鲜蛋奶、鲜活水产品、鲜竹笋、鲜板栗等)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根本就不需要所谓的“绿色通行证”。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2]3号)精神,为支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龙头企业指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1]17号文公布的23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8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运输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运车辆(不含空车),凭《绿色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通行单据(样张附后),可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
第四条 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核发《通行证》不超过5张。《通行证》按农业龙头企业确定和签订协议的运输单位车辆核发。
第五条农业龙头企业应填制《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审批表》,并向省农业厅报送申领《通行证》的车籍等相关资料。经省农业厅审核、省交通厅核准后,由省农业厅发放。《通行证》实行三定(定车、定证、定农产品运输种类),每年12月进行年审。
第六条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运输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向省农业厅提出申领通行单据数量计划,经省交通厅核准后,由省农业厅发放。通行单据按季核发。
第七条 农业龙头企业确定的货运车辆,应按规定运输《通行证》上核定的农产品种类,凡超出核定种类的,不得使用《通行证》和通行单据。
第八条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持有《通行证》和通行单据的货运车辆,在核对证、车和运输的农产品种类,收取通行单据后予以免费通行。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通行证》和通行单据的,要认真核实,做好书面记录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没收该《通行证》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