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3:41:27
2006年6月三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9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1日,该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
对于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题是简易交付,在双方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完成交付。动产交付后则风险也就发生了转移。
9日双方达成合意则完成了交付,风险也就转移给了刘某。
本题关键点在于对交付时间的确定。

偶认为首先动产时交付时转移的,其次,案例中这种先借用,有买卖的称为简易交付,只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所以,我认为6月9日双方即以达成合意,物权即以交付,9日之后,所有权即已经归刘某使用,财产损失有刘某承担
个人见解拉

在简易交付中,自合同生效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合同应视为6月9日成立并生效。这里的是风险负担适用的原则是交付主义。

同意以上说法
简易交付
6月9日合同成立并交付
尽管没有付款,但此时风险转移给了刘某
所以刘某承担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牛的所有权已由简易交付方式又刘取得。付牛款是合同的另一项义务没交款,不影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